【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茲向富邦人壽(以下簡稱甲方) 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為五日)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本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保險電子交易」:指本人經由網際網路與甲方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 或其他足資辨識本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甲方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 「電子訊息」:指甲方或本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 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 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七、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甲方及本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本人與甲方交易前,應先確認甲方正確之網址。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本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甲方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甲方及本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本人再確認:
一、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本人。
二、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本人。
經本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甲方受理。
甲方受理本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本人。
甲方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本人。甲方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甲方或本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甲方可確定本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本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甲方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甲方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甲方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本人。
第七條 本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本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本人於使用甲方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 本人之注意義務
本人對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本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甲方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本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本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甲方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甲方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甲方查明。
甲方對於本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本人。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本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協助本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甲方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本人。但甲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甲方對於所保有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甲方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甲方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甲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本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會員資料之使用
本人同意甲方得依本人登載之個人資訊,用於提供甲方之各項活動、電子刊物、站內資訊及保險商品等相關資訊予本人。於首次行銷時,甲方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本人得隨時通知甲方停止前述資訊之寄發。
第十八條 本人終止契約
本人得隨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甲方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契約:
一、 本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 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 本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 本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二十條 消費者申訴及抱怨管道
甲方應設置專人處理消費者申訴與抱怨管道,且對申訴與抱怨應積極進行處理,並在適當時日內迅速給予妥適回覆。另,於保險消費爭議或糾紛發生時,甲方亦應妥適處理。
乙方得透過下列多元管道向甲方提出申訴及抱怨:
一、客戶權益維護專線:0809-000-120(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二、保戶服務專線:0809-000-550。
三、其他申訴及抱怨管道,可至甲方官網公開揭露事項專區之公司治理項目中,點選「申訴處理制度」瞭解更多資訊。
第二十一條 通知處所
本人或甲方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二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本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方及本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本人同意且願意遵行本公司以公告或個別通知方式修正本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五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網路保險服務使用約定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書條款,本公司提供網路保險之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閱讀、瞭解及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約定外,並同意本公司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利用等之權利。
第一條 認知與接受
(一)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會員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得隨時查閱本服務各項訊息通知及最新約定書。
(二) 會員於本約定書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會員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三) 會員須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並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第二條 服務項目與適用範圍
(一)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或為提昇服務品質,得在符合「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範下,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二) 會員同意於本公司之所有有效保單,均得享有本服務使用權限,無須就個別保單申請開放,包括日後會員向本公司投保生效、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或因變更要保人使該保險契約符合本項服務交易對象之有效契約亦屬之。
(三) 雙方對他方之通知應以他方所留存之最後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三條 登錄義務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
(一) 會員註冊資料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二) 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身分。
(三) 會員執行本服務,視同保險契約之會員皆已同意之,不論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人是否為會員。另會員已充分瞭解使用本服務所相對應可能衍生之風險。
第四條 顧客資料保密措施
會員所登錄之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隱私權聲明」之保護。
第五條 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一) 為確保密碼之安全,會員於收到本公司核發之密碼後,應立即登錄本公司網站修改密碼,並應負妥善保管責任,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
(二) 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身分證字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三) 使用本服務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應重新申請解除鎖定。
第六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上。
(二)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三)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四)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五) 其他本服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七條 資訊或建議
(一) 會員由本服務或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二) 會員及本公司同意應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之措施,紀錄及保存使用本服務所為之任何指示及交易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且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與保險契約無關之目的,並得據為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如因本服務致生爭議時,會員應檢附相關資料作為憑證,如未保存將以本公司所留存之紀錄為準並推定本公司之紀錄為真正。
(三) 會員與本公司約定本服務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並應確保電子訊息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或毀損保單紀錄及資料。
第八條 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會員經由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廠商進行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者,其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廠商之間,與本公司無涉。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會員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 本公司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服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皆會以尊重會員的權益為基礎,於會員同意期間內,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 。本公司只會蒐集與上述目的相關且有需要的個人資料,會員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在法令許可的範圍之下,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委外廠商之處理及利用。
(二) 公司訂有個人資料管理政策,並有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計畫,任何流程皆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並作為辦理執行法令規範及洗錢防制適宜之用,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
(三)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會員可以撥打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9-000-550),針對會員的個人資料請求本公司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會員亦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進一步瞭解相關權益。
(四) 若會員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無法承保或無法提供會員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免責聲明
本服務除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且無第十三條第四款之情事者外,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一) 本服務符合會員的需求。
(二) 本服務之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或不受干擾。
第十二條 服務暫停或中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一) 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二) 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三) 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或電信線路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五)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第十三條 會員身份終止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本公司有權因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得不經催告,先行終止本服務之提供。 會員身分經終止後,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於本服務申請或填寫申請書,並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對於終止前已處理之本服務及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均不具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