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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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給付保險金額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給付保險金額 |
保障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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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給付保險金額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給付保險金額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凡是全體富邦人壽保戶(包含壽險LIFE、團險GROUP、旅行平安險TA、一年期商品MG)如果於海外不幸發生意外傷害或突發性疾病,需要協助時,可立刻利用富邦人壽 +886-2-2345-9292「海外急難救助」專線與客服中心聯絡,我們將立即聯絡海外急難救助公司,並在最快的時間內跟您聯繫,提供最適切且必要的服務。
服務對象、範圍與服務項目
本辦法適用於被保險人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以外之區域連續不超過180天之旅遊期間內所發生之急難事故。( 更多完整內容)
凡是在全台富邦人壽服務據點臨櫃申請加入網投會員,或至服務據點進行會員升級,即可利用「自行繳費」方式繳費付費。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皆在保障項目中。ㄧ般意外傷害事故(地震、颱風、火災、雷擊、跌倒、溺水…等)交通意外(國內外陸、海、空大眾運輸工具、汽車、機車所致的意外)皆屬意外事故。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身故保險金=2倍保險金額。(意外身故保險金額+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5倍保險金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5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單條款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請依各保單條款規範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最高限額3萬元。
以保單條款-附表三骨折別表所載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限額乘上所定給付比例計算。
每次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最高限額5萬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詳保單條款-附表四),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15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 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 25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每月按保險金額的 1.5%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 60 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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